私人收购粮食多少吨属违法,国家取消了粮食收购许可证吗

私人收购粮食多少吨属违法



1、私人收购粮食多少吨属违法

只要粮食收购者具有收购、仓储和销售能力,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不存在违法的问题。但是如果私人收购粮食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至5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取消私人粮食收购资格。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条件是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所以,不管你是企业也好,是普通的农民也好,只要你有充足的资金得储藏能力以及销售渠道,尽管可以敞开收购农民的粮食。不过,在收购经营活动中,虽然不必持有粮食收购许可证,但还是应该依法向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并且,取得收购资格,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也就是说,进行粮食收购,必须有经费、有仓储、有检验能力。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4十7条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2)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3)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4)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5)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2、国家取消了粮食收购许可证吗

法律分析:是的,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梁誉》(国务院令第740号)转变粮食流通监管方式,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的宽渣逗精神。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9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慎卖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3、私人收购粮食多少吨属违法

私人收购粮食多少吨都不属于违法行为。只要粮食收购者具有收购、仓储和销售能力,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不存在违法的问题。但是如果私人收购粮食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至5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取消私人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十7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2)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3)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4)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5)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收购粮食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申请表;

2、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 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办理,还需提供委托代理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对无营业执照的粮食收购点应该怎么处罚?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4条规定: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3十7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十9条按规定应获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而未获得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另,也可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9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2)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3)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5)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6)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4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在经营活动中,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有相应监管职能   第4十4条有下列情形之1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1)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2)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3)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4)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5)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5、国家有取消小粮食收购点的政策吗?

没有,粮食收购点是需要办营业执照的,如果没有可查封罚款。



6、粮食收购许可证取消了吗?

国家粮食局出台《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个体,今后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不用再办理粮食收购资格,施行了十多年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制度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