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机构
1、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机构
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相应资质的专门房屋安全性鉴定的机构(包括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机构和危险房鉴定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7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和材料进行检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建设、监理等单位报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2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应当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评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设计文件要求进行的抽样检测活动;以及为查明事故原因、处理质量纠纷而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第3方进行的专项检测活动。第4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行统1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