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 恢复营业,关于电子产品经营部的执照注销问题,请大家指点!

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 恢复营业



1、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 恢复营业

被吊销的营业执照1般是不能被恢复的。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8条 企业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企业营业执照吊销后,工商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如何恢复,却无任何法律依据。 目前只查询到银川市工商局在今年4月份出台的《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恢复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经营资格操作规程 (试行)》可以办理恢复手续。不过,据说在没有相关法规出台的地方,有的企业通过工商局也恢复了其被吊销的营业执照,而具体操作步骤就不得而知了。 当然,如果是因为工商的程序不合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那么就可以申请复议,撤销其行政处罚。



2、关于电子产品经营部的执照注销问题,请大家指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3、深圳罗湖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哪里年检?

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及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使用须知

1、公示依据 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系统功能和要求

1、本系统提供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商事主体)等信用信息的填报、公示服务。

2、2014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应当于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点击“年度报告系统”进行填报(具体要求可详细阅读商事主体年度报告须知和操作指南)。

3、凡在我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应当点击“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填报(具体要求可详细阅读企业信息公示须知和操作指南)。

3、注意事项

1、商事主体填报的信息(选择不公示的除外)将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对外公示,商事主体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商事主体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3、本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12315。



4、在微信上办理的电子营业执照能注销吗?怎么注销?

电子营业执照和纸质营业执照1样,经过正规的注册流程,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注销的话也需要和纸质执照1样走正规的注销流程。办理个体户注销的1般流程有:

1、准备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有公章的话需公章;

2、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填写并提交《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3、到所在主管税务部门的办税大厅核查已缴税款,取得完税凭证;

4、回到登记机关提交完税凭证,领取个体工商户注销通知书。



5、企业注销后,如税务机关检查未注销前的帐薄等情况时如何办?

1、你就写个报告说,公司的确没有帐交给税务机关吧。

2、税务机关收到这报告以后,会对你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对你补征收1定的税款

3、你把税务机关要求你补的税款交清以后就完事了 为什么这么处理呢,首先你不要认为自己已经注销就没有事情了,这是不对的,因为你以前生产经营,肯定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既然现在税务机关来查,肯定是你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其次,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纳税人在注销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缴清税款等,如不办理,税务机关可以处1定的罚款。另外税收征管法中还规定,税务机关对1般违法行为可以追溯5年,偷税行为可以无限期追溯,而对欠税,可以无限期进行追缴。 所以说税务机关下那文书给你是有依据的。 另外,对于纳税人欠缴的税款,税务机关是无限期追溯,法人代表有经营责任,股东有经济责任,就是说,如果定为犯罪的话,法人代表是定为偷税罪,而股东也定为偷税罪,但法人代表不需要对少的税款负责,而股东要根据股份的多少对税款负责。 但其他的经济业务纠纷,如果是企业注销以后发现的,法人代表是不负责的,但股东需要就其注销时候取得的收入比例来分担责任。



6、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货运代办(代理),是否需要办理道理运输许可证?

从事货运业务,需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虽然你说的“货运代办(代理)”打了擦边球, 可代办、代理归根到底也是1种经营活动。 你看1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十5条就行,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2十2条、第2十4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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