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粗加工与切配应符合哪些要求,食品管理制度
1、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粗加工与切配应符合哪些要求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2十1条 粗加工与切配要求 (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2)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3)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4)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受到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5)切配好的半成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6)用于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放置于地面,以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7)加。
2、食品管理制度
食品卫生制度 食品销售应提交下列食品卫生制度:
1、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卫生制度
2、食品仓库卫生管理制度(无食品仓库可免除该项)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4、卫生检查制度(个体食杂店可免除该项)
5、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卫生制度
6、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个体食杂店可免除该项)
7、食品销售卫生管理制度 餐饮业应提交下列食品卫生制度:
1、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卫生制度
2、食品仓库卫生管理制度(无食品仓库可免除该项)
3、食品粗加工卫生制度
4、烹调加工卫生制度
5、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6、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7、餐厅卫生管。
3、餐饮业加工操作规程应具体规定哪些内容
加工操作规程应包括对采购验收、运输、贮存、粗加工、切配、烹调、备餐、供餐以及凉菜配制、果蔬汁现榨、水果拼盘制作、生食海产品加工、饮品制作、面点制作、裱花、烧烤、食品再加热、餐饮器具消毒保洁、食品留样等加工操作工序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的详细要求。
1、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验收,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2十8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十3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2、采购时应索取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
4、食品加工管理制度
食品加工管理制度
1、粗加工肉类原料和蔬菜原料的洗涤池、操作台、用具和容器需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2、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及其它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3、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4、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5、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1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6、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