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呼和浩特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1、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内的食品摊贩和在城乡集市贸易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第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技术指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保证本条例的执行。第四条 自治区鼓励。
2、呼和浩特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不洁及有害食品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第四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卫生标准。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制售冷荤、凉菜,应设置专用加工间,并在操作台上方1米处安装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设施),做到“五专”,即专人加工,专用工具,专有加工间,专用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 (二)库房食品的存放应做到隔墙离地、分类、分架、通风、防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