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咋写
1、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指食品企业为保障食品安全和食品质量而制定的相关制度措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建立进货台账,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并检查食品质量情况的制度;库房管理制度:主要指食品仓库的防疫、防蝇、防霉、通风、清扫等一系列食品仓库日常管理的制度;销售卫生制度:主要指食品销售人员为保证食品在销售过程中的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操作规范;展示卫生制度:主要指为保障展示食品的货架、人员卫生而制定的制度;健康检查制度:对食品经营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卫生档案的制度;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针对食品经营人员定期组织食品质量安全教育的制度;卫生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解决出现的卫生问题的制度。
2、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咋写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内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帐,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 第三条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第四条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五条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七条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三)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四)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消费者服务。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经营单位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经营单位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经营单位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三条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重点对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制度:粮食、蔬菜、肉、禽畜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六条与本经营单位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经营单位。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经营活动,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明确市场内各方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必须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 第三条市场内经营者均应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 第四条市场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五条市场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场内食品质量实施以下监督管理: (一)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检查进场销售食品的相关凭证,并分类管理;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发现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及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四)建立并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食品经营台帐; (五)宣传落实政府食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实施食品准入的市场设立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专职检测人员,对场内重要食品实施售前检测。 第八条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协助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 第九条市场内经营者应与本市场签定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条款。 第十条市场内经营者应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不得销售。 第十一条市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销货台帐。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市场内经营者应当对所出售的食品质量向消费者做出如下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 消费者有要求的,经营者在出售的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十三条市场内经营者销售的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四条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设立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专职检测人员,对蔬菜等重要食品实施售前检测,加强入市自检,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第五条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本经营单位销售。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3、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哪些
目 录 关于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质量安全目标 岗位责任制度 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采购验证管理制度 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 清洁卫生管理制度 生产设备管理制度 产品防护管理制度 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贮存管理制度 食品级产品标识管理制度 食品级产品销售管理制度 食品级产品安全信息及投诉管理制度 食品级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关于设立专职质量检验人员的通知 检验设备管理制度 不合格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4、求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在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第三条 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了解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具备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具备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第五条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点进行严格控制。 第六条 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货验货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第七条 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 具有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和检测仪器定期通过计量检定。 第九条 在生产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销售后服务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条 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第十一条 产品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检验合格。 第十二条 产品标识标注及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无论企业规模大小,食品安全应该是其管理项目清单中的必须内容。食品安全往往与法律要求相关,而法律风险对任何企业来讲都应该是最大的风险,违法者往往会面临牢狱之灾。比如刚刚发生的三鹿三聚氰胺和国美内部交易,让曾经叱咤风云的商业巨子,在人人平等的法律面前也要低下曾经“高贵”的头颅。 大多数食品企业尤其人数在5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的食品卫生环境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都差强人意,往往到现场看过之后就不再敢吃它所生产的东西了(请原谅在这不能称之为食品)。但并不说明吃过这些东西的消费者就肯定会出事,至少有9
9、99%以上不会发生问题(至少不会立即出问题),尤其因此造成的大规模、区域性,甚至全球性的食品安全事件的概率也很低,基本上算是10年才发生一次的超低概率事件。从这个意义讲,三聚氰胺事件无论在事件持续时间,还是影响范围、涉及到的食品企业数量应该是创造了人类食品安全史的纪录了。这类问题只有在国家经济处于高速发展阶段,而社会监督机制建设相对滞后时期才会发生。作为世界人口第一的中国,目前正在处于这个时期,所谓天时、地利、人和都凑到一起了,吊白块、硫磺、孔雀石绿、瘦肉精、苏丹红,直至爆发三聚氰胺事件,看起来都是水到渠成罢了。 食品行业所涉及到的企业类型也是五花八门,有初级加工、生产制造、储藏运输、批发零售等,另外像餐饮、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设备、清洗剂、消毒剂、动物饲料、种植养殖等。从规模上看,有像雀巢、卡夫、联合利华这些从业人员超过6位数的超级航母,也有几十人、十几人,甚至几个人的机帆船和小舢板。按照20/80原则,食品行业中只有20%能够算是规模以上企业,而它们占有80%的产值和市场份额。剩下的80%企业,规模小、设备差、技术能力低,市场竞争力弱,从业人员流动率高。在这类企业中,生存是第一位的,而食品卫生和安全往往要为利润让路,但也埋下爆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导火索。 食品行业具有投资小、见效快、就业高等特点,就中国目前的经济环境看,中、小型食品企业是吸收就业的巨大海绵。据统计,中国有各类食品企业至少上百万家,这还不包括餐饮、种植养殖、服务类企业等。食品行业产值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上占第一位,而且随着人口的自然增加,食品消费也呈刚性增长。由于数量庞大、自生自灭的中小型企业占有食品链的各个环节,往往还处于上游位置,成为中国食品安全机体内诱发危机的病灶。